附则
(通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等参加考评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人才,申报时应对照基本条件和相应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申报人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济、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从事人力资源专业,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人员,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省年度评审使用线的,可申报评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取得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人力资源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证书满2年,大专学历取得证书满7年,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省年度评审使用线的,可申报评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取得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人力资源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证书满7年,大专学历取得证书满12年,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省年度评审使用线的,可申报评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十九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