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事业单位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副高)评审要求
对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1-7条中3条和8-10条中1条:
1.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人力资源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明显提高员工效率和组织效率。
3.主持或作为骨干,注重人力资源的有序开发,建立符合单位实际情况的员工职业生涯规划、薪酬体系与激励机制等,受到单位员工的普遍认同(以获得参评人数一半以上满意度调查结果为准)。
4.主持或作为骨干,在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或培训等项目,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研究、设计适合单位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产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主持或作为骨干,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管理奖项,或在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个人评比表彰活动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取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8.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承担1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2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
9.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行业发展论坛、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研活动(有具体通知、结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以上撰写要求总篇数不低于3篇,对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篇数可减少1篇。
10.作为主要撰写人,为解决本单位(地区、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1篇以上。